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生效實施。2021年9月16日,我國正式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長期以來,環境與貿易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爭議,與環保有關的貿易規則能否公正地反映締約各方的環保需求與貿易便利需求,在多大程度上滿足締約方的需求,決定著規則對區域內潛在成員的吸引力,也決定著規則在制度變遷中的引領作用。研究RCEP和CPTPP的環境保護要求,有助于我國開展加入CPTPP的談判工作,預判和化解我國加入CPTPP之后可能出現的規則適用沖突問題。

RCEP延續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以下簡稱為WTO《SPS協定》)與CPTPP的條款設置方式,其一方面回應了GATT/WTO時期與環保有關貿易爭議的制度需求,闡明了爭議條款的規范含義,另一方面吸取了CPTPP完善制度性措施和具體條款的經驗,平衡了締約方的綠色需求與發展需求。CPTPP代表著全球環境治理的較高水平,全面貫徹了發達成員主張的“綠色發展”理念。CPTPP的高綠色水平和對環保要求的補強,主要體現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兩個方面。

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方面,CPTPP主要在3個方面補強了WTO《SPS協定》中的制度性措施:其一,CPTPP更新了締約方臨時實施SPS措施的條款,提高了締約方實施SPS措施的靈活性。其二,CPTPP增設了“委員會”條款,為協調環保與貿易的關系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障。其三,CPTPP采用聯合技術磋商+爭端解決機制的糾紛解決方式,把聯合技術磋商作為爭端解決機構介入與環保有關的貿易糾紛的前置性程序,使爭端解決機制成為聯合技術磋商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解決國家之間與環保有關的貿易糾紛。

在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CPTPP提高規定的針對性。CPTPP改變了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的規定方式,選取締約方之間主要的貨物貿易,按照不同產品的特性規定了進口締約方與出口締約方可以實施的單邊環境措施。CPTPP為了更有針對性地保護人類的健康與安全,對葡萄酒和蒸餾酒、藥品、化妝品、醫療設備4類貨物貿易,提出了更為詳盡的健康要求。

CPTPP對多邊環境協定(MEAs)的并入可能存在潛在的問題。CPTPP利用其中的環境章節,將MEAs中的承諾轉化為CPTPP的承諾,從而使CPTPP和MEAs的履約機制共同作用于締約各方,有利于督促締約各方更為積極地應對全球環境危機。但是,將多邊環境協定的內容植入CPTPP的環境章節,很難提升締約方履約的積極性。此外,在CPTPP之下,締約國實施單邊環保措施的靈活性,可能鼓勵發達締約方利用經貿優勢地位強迫發展中締約方接受過高的環保標準,強調了“綠色”,忽視了“發展”。

推動RCEP和CPTPP的對標工作,有利于構建我國的新發展格局、保障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益。RCEP和CPTPP的對標準備,需要選擇恰當的對標內容、確定合理的對標標準,并轉化為對標的路徑。

首先,需要選擇適當的綠色水平。RCEP中環保與貿易規則的“綠色水平”不及CPTPP,但對于RCEP的締約方,CPTPP的組合方式不一定是最合適的。公平而區別地承擔環境責任、平等而共同地分享發展權益,有助于打破環境與貿易之間的僵局。

其次,需要廓清RCEP中的相關概念,規范我國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的流程。在與環保有關的貿易爭議中,標準和技術法規的認定一直是頗具爭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的“標準”是RCEP中標準、技術法規的糅合體,厘清兩者的關系,是我國履行RCEP承諾的基礎,也是對標CPTPP的前提。

再次,可以借鑒CPTPP技術性貿易壁壘采用的“一般性規定+附件”的規定方式,針對締約方之間的主要貨物貿易,授權締約方實施與環境風險、健康風險相匹配的單邊環境措施。從我國同RCEP締約方的進出口貿易數據可以發現,我國與RCEP各締約方的貨物貿易門類比較集中,因此借鑒“一般性規定+附件”的規定方式對中國較為有利。

最后,需要構建適當的爭端解決機制,提升糾紛化解能力。“綠色”和“發展”是各締約方追求的價值,也是RCEP和締約方國內法共同追求的美好價值。環保與貿易本質上是正當價值的沖突,打造反映綠色發展理念的爭端解決機制,有利于化解環保與貨物貿易的沖突。

信息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